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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Dec

2023

成都市住建局等3部门出台通知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作者:蓉邦地产      浏览:250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专业服务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成都市市住建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

 

01
进一步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权限(以下简称网签权限)。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49号)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相关资料。办理营业执照时未申请备案或提交备案相关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备案或更正手续并领取网签权限。市场监管部门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多证合一中的涉企证照事项公示信息进行数据共享。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公示备案资料完整、准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名下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同时发放网签权限。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启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和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主动挂牌上岗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认同感。在接待客户、进入小区带看、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大厅时,主动接受查验,凡不能出示工作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其进入相关场所。

 

(三)进一步加强从业主体执业资格管理。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已备案且取得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经纪服务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选择已备案且取得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经纪服务人员,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证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02
进一步规范信息公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等证件以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服务指引、合同范本、属地主管部门及协会监督电话、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可通过设置证件公示栏、文本公示栏、房源展示栏(实体或电子)和对消费者的信息提示(统称“三栏一提示”,详见附件)进行展示。

 

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首页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提供服务人员的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

 

(二)各经纪机构品牌方应统一各自品牌加盟(直营)店公示标准,并在公示栏醒目位置体现品牌名称或标志。品牌方与各加盟主体须约定相关加盟权责并披露各自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品牌方、加盟主体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经营性质,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方、加盟主体全称,以及品牌方、加盟主体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三)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房源展示页面应同步展示机构营业执照、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及房源核验码,并实时更新。

 

03
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房源发布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可通过其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渠道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前,应当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房源核验码应当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首页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非本人存量房买卖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从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相关要求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房屋权属及相关限制信息核验,并在房源展示页面展示房源核验码。同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发布主体资格核验。不得允许未取得网签权限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发布不属于本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本人房屋交易信息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对发布者身份或受托关系进行核验。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对申请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实时更新,以供相关部门备查,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做好房源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同一网站、APP客户端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机构重复发布,及时撤销发布超过18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房源信息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房源信息核查机制,主动开展自查清理,对不符合交易条件、虚假、违规宣传的房源,及时下架,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关处置记录,以供相关部门备查。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设立违规行为披露专栏,转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对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处理和信用记录等行业监管信息。对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暂停其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及时采取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等措施。

 

住建、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求提供存量房买卖有关数据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予配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04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延伸服务可以单独提供,并接收该项服务对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经营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客户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05
进一步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使用机构账号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06
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签署《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承诺书》(详见附件),承诺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培训体系。

 

07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并构建指标研究体系。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亮牌服务、房源发布、经纪服务收费、交易合同签订不规范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08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及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扣减信用分、暂停网签权限、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涉嫌价格违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违规行为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对不按要求核验房源信息、审核发布主体资格且拒不整改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予以公示并抄送网信部门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服务人员,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引起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不实信息的属地互联网平台、自媒体等加强监管和依法处置,对住建部门研判定性后抄送的违法违规信息、网站平台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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